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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
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 ——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 知》(财会〔2018〕34 号),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 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
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
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
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
础设施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资产“家底”,夯实政府财
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2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
位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承担管理维护及相应
后续支出责任的公路、航道、港口、运输站场等有形资产。
独立于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
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养护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不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务码头,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水路设施, 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纳入单 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各地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
担管理维护职责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
况,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
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相应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
体。
对于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
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
编制通行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对于车辆通行费未纳
3
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企业偿还的其他收费公
路,暂由企业入账。
相关会计主体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
致,确保资产不重复、不遗漏。
三、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
(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
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独立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构筑物、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绿化工
程、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监控设施等。
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按照车站规模分为等级站、简易车
站、招呼站,等级站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
房、安全与服务设施;简易车站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
安全与服务设施;招呼站主要包括车辆停靠设施和候车设施。
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
共基础设施和港口公共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
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
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标、其他导助航设
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防波堤、护岸、
锚地。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见附表 1。
4
四、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 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 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 始计量。
对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 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 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 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 入账成本。分属于不同会计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采用相同的方式。
对于天然航道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应当设置
备查簿进行登记。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 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 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
(五)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
按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其重置成本标准应当按以下权限确定:
中央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重置成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所属一级单位负
责制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5
资产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地方负责制定。
国道、省道、地方航道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道、乡道、村道,以及地方港
口、汽车客运站、沿海助导航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制定单位。
(六)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
确定重置成本时,结合定额标准确定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
重置成本标准的因素:
公路应主要参考地形、技术等级、路面宽度、路面材料类型;
汽车客运站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航道应主要参考技术等级;
通航建筑物和航电枢纽应主要参考技术等级;
航道整治建筑物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航标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尺寸、航道等级;
其他助航设施可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码头及附属设施应主要参考分类构成、结构类型、规模;
防波堤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护岸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锚地应主要参考规模。
五、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七)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线路(含桩号)进行
6
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辅助核算。
按照行政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涵盖国道、省道、县
道、乡道和村道。
(八)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场站名称、场站等级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
核算。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进一步明细分类,由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记账主体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确认、
计量和分类核算的基础上,还应做好备查账,详细记录资产组成
部分的名称、建设时间、资产价值等。
(九)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线路、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
算,技术等级、水系、公里数等作辅助核算。
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标类别(视觉航标、音
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设施类别进行明细核
算。
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
算,港区、资产个数、通过能力等作辅助核算。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见附表 2。 六、关于组织保障
(十)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7
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
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记账主体要切实
担负起记账主体责任,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
到位、工作到位。同时,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财
务管理、内控管理等制度,为衔接后的会计核算做好制度保障,
(十一)加强业务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
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地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
细则,加强对下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
计核算工作的指导。鼓励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
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强化宣贯培训。
各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公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工作,不断拓宽
培训渠道,推动培训工作实现全覆盖,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
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
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8
附表 1: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计量 单位
主体结构 备注
公路公 共基础 设施
公路用 地
公路及 构筑物
路基
路面
沥青混凝土 路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等外公路
水泥混凝土 路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等外公路
桥涵
特大桥
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 二级公路三级公 路
四级公路 中桥 高速和一级公路
公路公 共基础 设施
公路及 构筑物
桥涵
中桥
二、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等外公路
小桥涵洞
高速和一级公路 二、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等外公路
隧道 特长隧道
高速和一、二级 公路
9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长隧道
高速和一、二级 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隧道
中隧道
高速和一、二级 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公路公 共基础 设施
公路及 构筑物
隧道
短隧道
高速和一、二级 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安全设 施
交通标 志
标线
护栏
视线诱 导设施
隔离栅
防落网
防眩设 施
防风栅
绿化工 程
树木
花卉
草坪
附属工 程
公路公 共基础 设施
服务设 施
服务区 停车场 平方米
室内休息室 平方米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公共厕所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0
停车区 停车场
室内休息室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公共厕所 砖混结构
客运汽 车停靠 站
车辆停靠设施 砖混结构
乘客候车设施 砖混结构
通讯设 施
通信线 路
台/套
电源设 备 通讯设 备
业务电话系统
指令电话系统
紧急电话系统等
其他通 讯设施
数据传输设备
收费设 施
收费设 备
中心设备 台/套
收费站设备 台/套
车道设备 台/套
收费亭 座
监控设 施
外场设 备

控制中 心设备 等

汽车客 运站公 共基础 设施
等级站
场地设 施
站前广场
停车场
发车位
站务用 房
候车亭(室)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售票厅
行包托运厅(处) 综合服务处 砖混结构站 务员室
驾乘休息室
11
调度室
等级站
站务用 房
治安室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无障碍设施 饮水室
砖混结构盥 洗室和旅客厕所 智能化系统用房
生产辅 助用房
汽车安全检验台
汽车清洁、清洗台 配电室
门卫、传达室(出站 检查室)
汽车客 运站公 共基础 设施
等级站
安全与 服务设 施
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安全消防设备
监控设备
旅客购票设备
候车休息设备
清洁清洗设备
安全与 服务设 施
广播通讯设备
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
采暖或制冷设备 宣传告示设备
简易车 站
场地设 施
停车场(发车位)
站务用 房
候车厅(室)
站务员室
无障碍设施 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12
汽车客 运站公 共基础 设施
简易车 站
安全与 服务设 施
候车休息设备
安全消防设备
招呼站
场地设 施
车辆停靠设施
候车设施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人工航 道
直立式混凝土
直立式块石
斜坡式混凝土
斜坡式块石
生态护坡
自然护坡
湖区航道
通航建 筑物
船闸及附属设施
船闸 座 钢筋混凝土
引航道
待闸锚地
导航建筑物
靠船建筑物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通航建 筑物
船闸及附属设施
控制系统
电气系统
信息系统
其他
升船机及附属设施
升船机 台
引航道
待闸锚地
13
导航建筑物
靠船建筑物
控制系统
电气系统
信息系统
其他
航道整 治建筑 物
防护工程 护岸 平方米
枯水平台、水下护底、水下镇 脚
钢筋混凝土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航道整 治物
防护工程
护滩 平方米
排体、钢丝网格、抛石、抛枕 结构
钢筋混凝土
护底 平方米
排体、钢丝网石兜、抛石、抛 枕
钢筋混凝土
坝体
丁坝 座
抛石、浆砌块、桩板、砼预制 件、沙枕-块石、沙枕-模袋砼 结构
钢筋混凝土
顺坝 座
抛石、浆砌块、桩板、砼预制 件、沙枕-块石、沙枕-模袋砼 结构
钢筋混凝土
导流坝 座
抛石、浆砌块、桩板、砼预制 件、沙枕-块石、沙枕-模袋砼 结构
钢筋混凝土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航道整 治建筑 物 坝体 潜坝 座
抛石结构、桩板结构、砼预制 件结构、沙枕-块石结构
钢筋混凝土
14
堤类 防波堤 座
混凝土
抛石、砼预制构件、块石-砼预 制构件护面结构
堤类 挡沙堤 座
混凝土
抛石、砼预制构件、块石-砼预 制构件护面结构
航标
视觉航标
灯塔 座
钢筋混凝土
石砌、铸铁、钢
灯桩 座
钢筋混凝土、钢制结构
玻璃钢、滚塑、聚脲弹性体等
混凝土基座方形铁架
石砌塔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视觉航标
导标 座
钢筋混凝土、钢制结构灯桩 钢管材质 灯船 座 钢制
灯浮 座
钢制 钢制、塑材质
桥涵标 座 钢制 立标 座 钢筋混凝土
浮标 座 钢制
航标 音响航标 雾号 座
无线电航标
雷达指向标 台/座 钢结构
雷达应答器 台/座 钢结构
AIS 实体航 标
台/座 钢结构
RBN/DGNSS 台站
台/座 混凝土/钢结构
AIS 岸台 台/座
其他助 航设施
基础测绘设施 个
15
海岸电台
天线 副
铁塔 座
水路公 共基础 设施
航道及 助导航 基础设 施
其他助 航设施
信号台
航行水尺
自动水位仪
港口公 共基础 设施
码头
钢筋混凝土
永久性 临时性
防波堤 块石、护面块 体
永久性
临时性
护岸 平方米
锚地 座 附属设 施 港区内铁路专用线 公里 港区内道路 公里
进出港道路 公里 运输管道 公里
滚装连接桥 座 堆场 平方米
房屋 平方米
一般 临时性
其他
16
附表 2: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
一级科目
及编码
二级科目
及编码
三级科目
及编码
四级科目 五级科目 六级科目 七级科目 辅助核算 备查 核算内容说明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1
公路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0101
国道
线路名称(含起止
桩号),如 G102
(K100-K130)
技术等级、
公里数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公用土
地、公路及构
筑物、安全设
施、绿化工程、
服务设施、通
信设施、收费
设施、监控设
施等的资产原
值。
1801010102
省道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3
县道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4
乡道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5
村道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6
独立桥隧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7
专用公路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010108
公路渡口
线路名称(含起止
点)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2
汽车客运
站公共基
础设施
场站名称
等级站
场地设施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场地设施、站
务用房、生产
辅助用房、安
全与服务设施
资产原值。
站务用房
生产辅助
用房
安全与服
务设施
简易站
场地设施
站务用房
安全与服
务设施
招呼站 车辆停靠
17
设施
候车设施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础设施
航道名称
人工航道
核算人工航道
的资产原值。
通航建筑物 船闸名称
水系、公里
数、等级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船闸、引
航道、口门区、
连接段、待闸
锚地、导航建
筑物、靠船建
筑物、控制系
统、电气系统、
信息系统等资
产原值。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础设施
航道名称
通航建筑物
升船机名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升降机、
引航道、口门
区、连接段、
待闸锚地、导
航建筑物、靠
船建筑物、控
制系统、电气
系统、信息系
统等资产原
值。
航道整治物
防护工程
水系、公里
数、等级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护岸、护
滩和护底等资
产原值。
坝体
核算丁坝、顺
坝、导流坝、
潜坝等资产价
值。
堤类
核算防波堤、
挡沙堤等资产
价值。
航标 视觉航标
灯桩
水系、公里
数、等级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灯桩资产
原值
导标 核算导标资产
原值
灯船 核算灯船资产
原值
18
灯浮 核算灯浮资产
原值
桥涵标 核算桥涵标资
产原值
立标 核算立标资产
原值
浮标 核算浮标资产
原值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3
航道公共
基础设施
航道名称
航标
音响航标 雾号
水系、公里
数、等级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雾号资产
原值
无线电航

雷达指向

核算雷达指向
标资产原值
雷达应答

核算雷达应答
器资产原值
AIS 实体
航标
核算 AIS 实体
航标资产原值
RBN/DGNSS
台站
核算
RBN/DGNSS 台
站资产原值
AIS 岸台
核算 AIS 岸台
资产原值
其他助航设施
基础测绘
设施
水系、公里
数、等级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基础测绘
设施资产原值
海岸电台
核算海岸电台
资产原值
信号台
核算信号台资
产价值
航行水尺
核算航行水尽
资产价值
自动水位

核算自动水位
仪资产价值
其他
核算其他助航
设施资产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4
沿海航海
保障公共
基础设施
航标 视觉航标
灯塔
港区、站点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核算灯塔资产
原值
灯桩
港区、站点
核算灯桩资产
原值 导标 港区、站点 核算导标资产
19
年限 原值
灯船
港区、站点
核算灯船资产
原值
灯浮
港区、站点
核算灯浮资产
原值
桥涵标
港区、站点
核算桥涵标资
产原值
立标
港区、站点
核算立标资产
原值
浮标
港区、站点
核算浮标资产
原值
音响航标
雾号
港区、站点
核算雾号资产
原值
航标 无线电航标
雷达指向

港区、站点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雷达指向
标资产原值
雷达应答

港区、站点
核算雷达应答
器资产原值
AIS 实体
航标
港区、站点
核算 AIS 实体
航标资产原值
RBN/DGNSS
台站
港区、站点
核算
RBN/DGNSS 台
站资产原值
AIS 岸台 港区、站点
核算 AIS 岸台
资产原值
1801 公共
基础设施
180101 公
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

18010104
沿海航海
保障公共
基础设施
其他助航设

基础测绘设施 港区、站点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基础测绘
设施资产原值
海岸电台
天线
场地
核算天线资产
原值
铁塔
场地
核算铁塔资产
原值
信号台 场地
核算信号台资
产原值
航行水尺 港区、站点
核算航行水尺
资产原值
自动水位仪 港区、站点
核算自动水位
仪资产原值
其他助航设施 港区、站点
20
18010105
港口公共
基础设施
港口名称
码头
港区、个
数、吞吐量
建设时间、各
项组成部分
资产名称、资
产价值、计提
折旧方法和
年限。
核算码头资产
原值。
护岸
核算护岸的资
产原值
防波堤
港区、个
数、吞吐量
核算防波堤的
资产原值。
附属设施
核算港区内铁
路专用线、港
区内道路、进
出港道路、运
输管道、滚装
连接桥、堆场、
房屋等的资产
原值。
锚地 港区
核算锚地的资
产原值。
附件 2: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会计核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 我们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财会〔2017〕 11 号,以下简称 5 号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 34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34 号文)等,结合交通行业实际, 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 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据统计,截至 2018 年末,全 国公路总里程 484.65 万公里,内河航道通航里程 12.71 万公里, 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 23919 个。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及其他历史原因,长期以来,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
公共需要的大量水路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
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政府会计主体
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
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2017 年,财政部印发 5 号准则,规范 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18 年,财会 〔2018〕 34 号文又进一步对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 处理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重要组
成部分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均应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作为 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一年多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主
要表现在:部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会计记账主体不明确、
资产分类及核算范围不清晰、存量资产入账方法操作落地难、核
算明细科目设置无统一标准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影响到政府
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此,研究起草《通知》,是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
效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
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
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9 年 3 月,我们会同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启动了《通知》 的研究起草工作。通过课题研究、深入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
于 2019 年 9 月形成了《通知》初稿。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我们会同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组织 召开专家座谈会,对初稿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完善,形成了交通行 业内部征求意见稿。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交通运输部财 务审计司就内部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部属有关单位、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座谈会进
行研讨。 今年 3 月以来,我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交通行业内 部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进
一步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以 5 号准则和财会〔2018〕34 号文为基础,旨在进 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主要内容包括六个 方面 12 个具体事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二)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明确了 2 个事项: 一是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二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
设施记账主体。 (三)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明确了 1 个事项, 即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 (四)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明确了 3 个
事项:一是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原则;二是重置成本
标准的确定;三是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 (五)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明确了 3 个 事项:一是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二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的明细核算;三是运输站场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六)组织保障。明确了 3 个事项:一是严格责任落实;二 是加强业务指导,三是强化宣贯培训。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几种特殊情况下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 体。
一是关于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道。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
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负责管理维
护的部分普通国道,委托地方具体实施界河桥梁管理和养护,并
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谁记账”的原则,
应当由中央部门记账。但是,目前预算资金安排仍以转移支付方
式进行,不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为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
资产管理相统一,《通知》明确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
的,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相应公
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记账主体进行确认。
二是关于企业管理维护的政府还贷(还债)公路。对于企业
管理的通行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政府还贷(还债)公路,从现行管理体制看,没有明确哪个政府
会计主体承担其管理维护职责,在此情况下,为加快推进公路公
共基础设施资产全面、及时登记入账,保证国有资产统计、报送
资料完整,《通知》明确,对于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
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通行费支出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
账主体;对于车辆通行费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
务由企业偿还的其他收费公路,暂由企业入账。
(二)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构成和明细核算。 5 号准则和财会〔2018〕34 号文对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的分类和构成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这类资产的核算
内容和范围不一致、明细科目设置不统一,不利于政府财务报告
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填报。《通知》依据《公路法》、
《航道法》、《港口法》、《公路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道法释义》、现行行业标准、统
计指标等,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和会计明细科目及编
码予以明确。
(三)关于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基础设施。
《通知》将村道纳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范围,主要基于以下
三方面考虑:一是《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中,将包含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都纳入到了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的公益性设施中;二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公路法修正案
(草案)》中,明确村道为公路的组成部分;三是中央在村集体
资产确权时,没有将村道确权为村的集体资产。
(四)关于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的原则。 财会〔2018〕34 号文规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 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其次依
次考虑评估价值和重置成本。但是,据了解,很多存量公共基础
设施因形成历史久远,难以取得初始构建成本。考虑到财政部 2002 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管理要求,《管理规定》执行后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能够
取得购建成本。为了尽可能准确客观地计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的价值,《通知》以《管理规定》出台时间为分界线,对存量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确定进行了分段处理,即
对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管理规定》施
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 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 号 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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