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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2020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省内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初工作计划要求,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管、随机抽查。对执业质量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自查为主,适当降低随机抽取比例;对执业质量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适当开展专项检查;对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薄弱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重点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有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并抽取部分以前年度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2019全年和2020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同步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问题;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事务所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缺失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于7月10日前分别向财政厅和省注协报送自查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0年7月20日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文件要求,此次检查将由财政厅和省注协联合开展,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检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和财政部“分类监管”要求,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线索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直接列入检查名单),名单将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www.sccz.gov.cn)和省注协网站(http://www.scicpa.org.cn/)上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事务所。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联合审理,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行业惩戒。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情况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事务所设有分所的,由总所统一报送自查报告。
(三)自查报告应于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逾期不报则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

联系人:
1.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周靖涵;联系电话:(028)86711864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12楼16号
2.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段雁;联系电话:(028)85317272;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4号10楼1005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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