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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
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
(一)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
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
(二)减让仅针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
额,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
条件,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
件;
(三)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
和条件无重大变化。
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
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企业应当将该选择一致地
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2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基本不变但支付时点延迟的,包
括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等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
或者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
期的期间并收取等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延期支付租金进
行会计处理。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减少且支付时点延迟的,包括在
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减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或者
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
期间并收取减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
租金的组合进行会计处理。
二、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 〔2006〕3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
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
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
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
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
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
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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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
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
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
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
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
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2.出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
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
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
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
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
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租
赁内含利率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
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
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
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长期应收款,按
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实现融资
收益;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
确认的长期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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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 〔2018〕35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
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
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
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
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
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
债;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
认的租赁负债。
对于按照准则第三十二条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
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
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
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
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
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
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2.出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
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
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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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收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
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
应收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
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
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
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
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
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
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三、披露
企业按照本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是否对属于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采用简化方
法。如果不是,还应当披露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租赁合同的
性质。
(二)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对当期损益的
影响金额。
企业首次执行本规定,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
定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
和调整金额。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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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按照本规定采用简化方
法的,可以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相关租金减让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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