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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限制性条件

 企业重组是从企业自身战略出发,谋 求各项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大幅提高企 业的运作效率。我国出台的相关税收政 策法规明确,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 重组,可以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暂时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使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可能 由于政策理解的偏差被部分纳税人误用。
因此,笔者对企业重组享受所得税优 惠税收政策的限制性条件进行梳理,以期 降低企业重组事项的涉税风险。
企业重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限制性条件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 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 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 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税收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 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限制性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 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个月内不改 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 额符合规定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 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所取得的股权。
6.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一至五项规 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 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 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非 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 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 资产的公允价值)。
7.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 12个月 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这些交易作为一项 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8.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 选择特殊性税收优惠政策时,当事各方应 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 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 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 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限制性条件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 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税收优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 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时,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 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 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 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 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 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限制性条件:
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 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 务处理。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 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 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 续 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 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 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 连续 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限制性条件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 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 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税收优惠: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 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 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 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 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 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 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 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 税事项保持不变。
限制性条件:
1. 境内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限制性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 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 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 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 续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 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 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境外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限 制性条件: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 (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时,除应具备上述特殊性处理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具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 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 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所取得的股权。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 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 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 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 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 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 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 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 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 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 他情形。
居民企业一旦符合这些条件并选择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时,其资产或股 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还可 以在 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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