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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会计估计变更如何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全新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版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第49问:单位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定义会计估计为:政府会计主体对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典型的会计估计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当单位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以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单位对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时,单位不需要追溯计算前期产生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分别予以确认。

例:某单位一台固定资产原价20万元,原一直按10年计提折旧,已计提了3年,每年计提2万,累计折旧6万元。今年年初,该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将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为8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单位采用未来适应法处理,即从当年起,以今年1月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变更后新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因此,从今年起,单位每年应计提折旧额为(20-6)÷(8-3)=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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