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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财务核算--2022年高会教材变化与备考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以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 资成本。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短期投 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 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人投资损益。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 应收利息,不计人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 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 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 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 余额。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 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事业单位无权决 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 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 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单位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其应享有的份额确 认为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①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②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
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③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 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果被投资单位 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但事业单位负有承担额 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事业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 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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