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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对市政、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及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行政事业单位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 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使用权除外。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 虑预计净残值。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 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 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 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 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处于改建、扩建等 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 础设施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 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 范实物管理。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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