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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否则因此导致的报名不成功或无法领取证书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无会计工作经历的在校学生等)不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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