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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自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需每年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因此,在报名审验时,系统会与本市会计人员信息库中的继续教育记录进行比对,即报名年度前5年内需至少具有3次继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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