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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2

 1.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协作业务?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

律师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X20年4月1日,A律师事务所、B专业机构和客户C共同签订一份业务协作协议,三方约定:客户C的业务包括法律服务和审计服务,其中A律师事务所只负责法律服务,B专业机构只负责审计服务,并各自对所承担的业务部分负责;由客户C将全部款项100万元支付给A律师事务所,再由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应得部分40万元。

2X20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客户C支付的款项100万元。2X20年6月20日,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40万元。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分析:本案例中,该项业务由法律服务和审计服务两部分组成,其中A律师事务所只负责法律服务,B专业机构只负责审计服务,并各自对所承担的业务部分负责。因此,该业务属于协作业务,A律师事务所虽然取得了100万元的款项,但确认的收入不能包括与业务协作方B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40万元,只能确认60万元的收入。

2X20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1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4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2X20年6月20日,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40万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2.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保管的专项监管款?

答:律师事务所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X21年4月1日,A律师事务

所与客户C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客户C委托A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客户C与对方对事人B企业之间的所有法律业务”,包括由A律师事务所代为收取执行回款,并在收取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客户C移交代收款项。2X21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收到对方当事人B企业支付的执行回款100万元,并存放于A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2X21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将100万元转账给客户C。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分析:本案例中,A律师事务所受客户C全权委托,办理与B企业的法律业务,并代为收回执行回款。因此,A律师事务所虽然取得了100万元的款项,但该款项是代收款项,不能计入A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2X21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1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XX账户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100万元

2X21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客户C100万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XX账户     100万元

1. 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执业风险基金?

答:律师事务所应增设“2809执行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律师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问:执业风险基金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列示和披露?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该项目根据“执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事业发展基金?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律师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4. 问:事业发展基金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列示和披露?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将事业发展基金列示在利润分配表中,即:律师事务所应在利润分配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将事业发展基金列示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即:律师事务所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5.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执业责任保险费?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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