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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最新修订2022版)

 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须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会计师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了解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

(三)了解国内外会计专业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任主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3.具有较强的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4.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5.具有独立完成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审计或非鉴证业务工作的能力,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建设、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业绩突出的。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8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5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行业公信力。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市(地)级以上会计政策,得到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会计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了解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能够指导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具有指导会计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熟悉会计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国家或省内会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具有分管或主持单位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高级会计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

(二)工作能力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并被采纳的。

2.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起到行业引领作用。

3.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担任会计相关工作负责人并主持完成会计专业或与会计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在企业资本运作(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和投融资等)或经营管理(预测决策、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成效显著。

(二)主持单位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和会计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等)工作业绩显著,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10项以上,或非鉴证业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等)8项以上,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会计相关政策,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

(五)分管或主持会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

(六)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七)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认定。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指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与者”指负责该单位(部门)、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工作或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国家级课题一般应排前5位者,省部级课题一般应排前3位者。

第十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第十九条 优秀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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