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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会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对评审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改革方案。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起草《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共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具体提出了“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制度、优化管理服务”五项改革任务,同时,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四章内容。

3.《实施方案》在健全评价体系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在现行会计专业职称中设置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同时明确各层级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

4.《实施方案》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评价标准,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分类评价,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优秀会计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

5.《实施方案》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其中,初级、中级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6.《实施方案》在衔接人才培养制度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坚持以用促评,以培养为基础,以评价为手段,以使用为目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7.《实施方案》在对以往我省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过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等同于“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无需重新评审确认。

8.《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被聘在岗满1年、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突出评价创新价值、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标准》将从2022年度开始施行。

9.《评价标准》对于相近系列(专业)职称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的要求,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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