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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要求业绩成果论文发表专著条件

 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经济、会计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满足高层次人才评价需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西城区开展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在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评价专业包括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
在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评价专业包括企业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
二、 试点范围和推荐数量
试点范围为西城区辖区内区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区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各不超过5名。
三、 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申报人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各年度的考核情况,从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确保推荐结果客观公正。3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区各领域人才主管单位。
(二)主管部门评议、确定人选
区各领域人才主管单位对本系统、本领域内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3月14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西直门南小街20号7026房间),经综合评价后确定区推荐人选。
(三)网上报名
3月26日至4月4日,区推荐人选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rbj.gov.cn)“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http://www.bjrbj.gov.cn/bjpta),点击“职称评审”栏目,进入北京市人事考评通用平台,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四)现场审核
4月16日至19日,将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一商集团干部学校(地址:海淀区远大路19号)。市评委会承办机构分别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报名缴费
4月22日至4月25日,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评通用平台缴费。
(六)答辩评议
答辩评议初步安排为5-6月份,具体时间由市评委会承办机构分别另行通知。
四、 提交材料
(一)单位的推荐材料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单位推荐、评议、公示情况(公示的形式、地点、时间、结果等)、推荐人员名单及简要业绩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人才主管单位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评议情况、推荐意见、推荐人员排序名单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1. 申报表一式3份(样表见附件3);
2. 可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验核实学历、学位信息的,免于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无法查验核实的(例如2001年及以前毕业、军队院校或党校毕业等)还须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海外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
3. 职称证书及取得现职称之后的表彰、获奖、专利证书、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制定标准、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各1份;
4. 取得现职称之后的职称评审代表作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代表作说明1份。
上述2-4项复印件及有关证明等申报资料均应按照A4纸标准,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职称评审代表作可包括论文、论著、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发展规划等。申报人可自主选择上述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
报送材料应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五、 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要逐项对照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条件(附件1和附件2),把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最高、业绩最突出的人才推荐出来,确保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会计师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 联系方式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机构联系人:李航,联系电话:63959120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机构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55592319
区人力社保局专技科联系人:段颖,联系电话:66206558
附件:
附件1申报条件.doc
附件2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样表).doc
附件3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推荐人员名单.doc
附件4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推荐人员名单.doc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2日
附件1
申报条件
一、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近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工作15年以上。
3.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经济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 从事企业经营发展研究和实践,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 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起草行业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从事经济专业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本人撰写的研究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4.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或主持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连续5年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经济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
3. 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项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 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2. 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3. 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高级会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近5年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研究与实践工作5年以上。
3.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业务工作期间,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 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
3. 在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及可行性研究中,主持开展预测决策、分析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控制等工作,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4. 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主持起草地方性法规、地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财务会计业务工作中,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以上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
3. 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业绩报告、控制规范体系报告等代表作3项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1. 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财务会计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2. 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3. 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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