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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视角浅谈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笔者通过参加某县政府采购专项审计,发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还存在采购交易管理较为粗放、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用好政府采购“工具箱”。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应集采而未集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不论金额多少,项目大小,都应集中采购。但在这次审计工作中发现,该县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采购分类不准确、采购项目应集中采购而未集中采购。如该县司法部门2019年的“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6万元,该货物类别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信息系统集成,但在实施流程中财政部门未审批具体采购方式,最终该项目按分散采购方式完成。二是未严格履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但审计发现该县财政部门从未按照规定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二)采购人执行不规范。一是依法采购还不严,严格执行招标环节是保证采购质量的生命线,但在实际采购中个别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刚性约束还不彻底,执行政府采购事项的方式还不够规范。如存在擅自将集中采购事项改为分散采购事项,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性竞争。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不足,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等部分业务仍然需线下办理。在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建设中,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平台系统对接缓慢,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财政评审、资产管理、国库支付等财政核心业务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协同,存在脱节现象,导致跨系统、跨单位的信息数据未共享,平台集成效应不明显,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管效率。

(三)代理机构专业性缺乏。一是代理机构经办人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够。其次代理机构按照授意在招标文件中特定设置供应商地域限制、供应商行业限制、企业规模限制、其他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如该县2018年至2020年期间,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634个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其中一家公司就代理项目270个,占分散采购比例的42.58%。二是履职不到位,如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机构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方面,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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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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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严格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尽量做到应采尽采、无预算不采购,加强评标现场管理,落实巡察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以财政部门监督为主,纪检监察、巡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

(二)创新工作机制体制建设,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管”“采”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维护社会公平性竞争。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和操作程序,缩短采购周期,逐步建立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政府采购专题研究,建立意见建议适时反馈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的机制体制完善。

(三)打造专业化政府采购队伍,提升采购专业水平。适当增加财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财政评审中心、政务和资源交易中心专业人员的配备。加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维护《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权威性。加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人员的职业道德、法纪法规和诚信教育,形成良好采购营商环境。

 

作者:寇文露 单位: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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