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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对银行影响与对策

 022年5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针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简称“ECL”)实施的监管要求,《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原金融工具准则中减值计提方法问题凸显,为解决减值计提“太少太迟”的问题,准则进行了修订,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新金融工具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银行整体拨备水平提高。但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类问题,新的减值计提引入了复杂模型以及高度的判断,以对信用风险进行前瞻性预测。实操层面,银行面临着如何管理复杂模型、如何论证假设判断的合理性、如何确保数据质量如何确保、治理机制如何进行监督、如何确定审批授权职责等问题;从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市场如何理解减值结果与银行资产质量的关系、监管机构如何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等,都成为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的指导,监管机构陆续发文,包括财政部、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22号文”)以及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文”),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治理机制、管理措施、对外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注: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FRS 9: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本次《办法》是监管机构首次通过管理办法形式规范并约束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实施及监督管理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及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对银行有何影响

 

 

《办法》体现了监管推动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高质量实施决心,从管理要求、实施要求监督管理三方面,全面而具体地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明确了监管的底线要求,为监管检查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存在较大困难的机构可向监管申请延期至2023年1月1号。银行应立刻采取行动,针对办法要求,评估梳理自身的实施情况。

 

 

管理要求

 

《办法》通过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从制度、资源保障、数据管理、文档管理等角度,强调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控制,以夯实实施基础。

 

银行需要重新审视

 

 

是否已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进行定义,是否授权清晰

 

现行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办法》中列举的全部领域;

 

内部审计部门是否按照《办法》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法涉及的制度落实、政策执行、部门履职以及内部控制和审批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实施要求

 

《办法》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实施要求,其中对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影响较大的包括:

 

 

阶段划分:《办法》强调了对于阶段划分应坚持前瞻性、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不得将违约概率或逾期天数作为阶段划分的唯一标准,不得用内部评级或风险分类替代阶段划分并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对公信用风险敞口、阶段上迁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模型验证:《办法》对模型验证的范围、频率、验证内容、验证实施主体以及汇报路径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在投产前完成投产前验证至少每年一次模型表现进行持续监控;投产前验证及持续监控需要由独立于模型开发的第三方团队执行。《办法》中还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三年一次聘请独立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验证,商业银行同年度外部审计师原则上不能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全面验证工作。全面验证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进行报告,验证报告应报送监管。

 

银行需要重新审视

 

 

是否建立了独立于逾期天数和五级分类的阶段划分标准;是否满足《办法》中针对对公信用风险敞口、重新议定合同条款、阶段上迁的具体要求;

 

是否建立了模型验证机制,模型验证的范围、频率、验证内容、实施主体及汇报路径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前瞻性调整的频率、情景数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是否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了敏感性分析;

 

管理层叠加的原因、假设、授权审批是否留有明确的文档记录;

 

现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监督管理

 

监管报送:《办法》明确了需要银行需要定期报送监管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针对《办法》实施情况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行需要重新审视

 

监管要求报送的信息是否完善;银行是否能够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监管报送。

 

《办法》实施的意义

 

 

《办法》通过对治理体系、授权审批、管理制度、职责分工的明确,为银行建立健全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机制提供了约束及规范。通过列举阶段划分的底线要求,强化了对于信用风险前瞻性、实质性判断的要求。通过引入独立、定期的模型验证机制及强调文档管理,为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涉及的复杂模型、具有高度判断的假设提供了解决思路。此外,《办法》为监管机构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提供了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据,明确了监管措施

 

《办法》的发布弥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空缺,有助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效实施,发挥预期信用损失法在揭示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促进银行压实资产质量,增强信用风险信息的可比性和前瞻性,防范和提早化解金融风险。

 

《办法》的实施,为银行应用复杂模型、进行前瞻性判断提供了解决思路,在银行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模型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银行业务及经营决策、运营和风险管理、银行经营结果的呈现等方面。《办法》引入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地帮助银行决策层及治理层理解、管理、监督、使用复杂模型及假设,提升银行的模型管理、定量分析、风险监控和前瞻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提升银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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