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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资产或服务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全新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版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第73问:单位在取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资产或服务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资产或服务时,财务会计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费用进行确认,并区分当月已认证和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算;预算会计主要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进行核算。

一、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例: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5月购入经营活动使用的物资一批并验收入库,款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货物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当月已认证可抵扣。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20000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经营支出 22600
贷: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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