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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解读券商要新增审计部,增设“总审计师”职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结合理财业务特点规律,细化相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等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完善。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公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8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6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1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1万亿元。理财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一是资管新规等法规均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制定《办法》是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理财公司办法等相关监管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推动理财公司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内控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理财公司内控防线作用。理财公司处于“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为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三是持续强化风险隔离。理财公司还需进一步在人员、资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好风险隔离墙,提高自身独立经营能力。

三、制定《办法》的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制定《办法》主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理财公司内控管理薄弱环节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提高规则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行业对标,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业实践,推动同类业务规则一致。三是坚持风险底线,强化理财公司审慎经营理念,切实增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的能力,保障稳健可持续发展。四是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内控管理机制作用,落实落细投资者保护要求。

《办法》是理财公司更好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和信义义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在理财公司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

四、《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4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总体要求、监督管理等。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规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董监高、内控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等职责分工和定位等。第三章“内部控制活动”,细化理财公司在内控制度、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账户和销售管理、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关联交易管理、与母行风险隔离、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第四章“内部控制保障”,明确理财公司在信息系统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质量、会计和估值、内控考评、内控培训等方面应遵循的监管要求。第五章“内部控制监督”,明确理财公司内部审计和年度报告义务,监管部门持续监管责任等。第六章为“附则”。

五、《办法》对强化理财公司受托管理职责有哪些规定?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一是加强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每只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二是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要求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为投资者开立理财账户,理财资金归集、收付和划转等全部流程通过银行账户及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等银保监会认可平台进行。每只理财产品分别设置投资账户,更好追踪资金投向,落实“三单管理”。三是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合理划分投资决策权限,建立投资决策授权持续评价和反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资产投资审核标准、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四是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强调开展投资交易应当使用统一管理的通讯工具并进行监测留痕。五是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要求理财公司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审慎设定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六、《办法》在同类业务规则一致性上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充分对标国内外资管行业良好监管实践,结合理财公司特点细化了相关要求。一是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对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更好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员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在理财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中国理财网等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机构信息等。三是加强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实行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测制度,前瞻性识别和防范风险。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记录制度,确保投资和交易相分离,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检查。四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信息隔离,防止敏感信息不当传播和使用。依法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七、《办法》对加强理财公司内外部监督有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共同推动理财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长效机制。一是要求理财公司内控职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内控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要求理财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审计评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三是监管部门加强持续监管,逐步建立理财公司评价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

八、《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理财公司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逐项对照《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自评报告,确保将《办法》各项规定内化为自身制度和操作实践。

九、《办法》与现行有关制度规则的关系?

《办法》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共同构成理财公司内控管理的根本遵循。上述制度规则已有规定的,如销售管理、内外部审计等内容,《办法》与之充分衔接。对于目前仍通过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其内控管理主要遵循《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未予明确的,参照《办法》执行。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8月2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组织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内审指引》),于日前向券商征求意见。《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
  
中证协称,此次起草《内审指引》系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券商内部审计监督范围涵盖了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券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结合实际需要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明确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
  
根据《内审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履职保障和行为规范等。
  
具体来看,券商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券商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券商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对董事会的履职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价。
  
此外,券商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聘请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的人员胜任。券商还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内审指引》还明确了券商内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明确了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包括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经授权后暂时封存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等等。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内审指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并应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券商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审计形式上,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等审计形式。
  
此外,券商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别内部审计事项外包协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功能。
  
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内审指引》明确,券商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审计整改方面,《内审指引》规定,券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长效机制方面,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协同协作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巡察、人事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适用等联合工作机制。
  
问责与移送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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