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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交易,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
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
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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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
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已存在且尚未完成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
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
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
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
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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