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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厅会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县域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整体提升,逐步建立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分级诊疗机制,省级财政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支持在“十四五”期间实施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项目。为规范我省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我厅会同省卫健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我省《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对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出台的目的,界定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范围和使用方向,明确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对《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各级财政和卫健部门的管理职责,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作了规定。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对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实施内容、使用范围、分配方法、下达程序和使用管理等作出规范。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与监督作出规范。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一)规范资金分配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县域医共体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综合考虑县级财力状况,对25个薄弱县(市)综合医院分别按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给予引导性补助,对34个一般县(市、区)综合医院分别按8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给予引导性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前一年度通过创建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所补助30万元;达到推荐标准的,每所补助100万元(从基本标准提升达到推荐标准每所补助70万元)。同时,根据2023年中期评估和2025年终末考核结果实施绩效奖惩。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部分,主要用于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呼吸诊疗中心、创伤中心县级医院“四大中心”建设相关的设备采购、设施改造、人才培养、流程再造等支出,在完成“四大中心”达标建设后,可用于加强薄弱学科、紧缺学科、人才培养、信息化等相关支出。其中,25个薄弱县(市)综合医院可将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对口帮扶协议约定的帮扶任务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部分,主要用于服务能力标准建设、社区医院或二级医院创建以及发热诊室(或发热门诊)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更新、床位设置、业务用房改造、人才培养等支出。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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