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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Q1:请问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

 

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外省市总机构设立在本地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设立在本地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Q2:我公司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有一笔退税,请问这笔退税可以抵缴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不可以,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Q3:我公司已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但最近发现去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有误,现已完成季度申报更正,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可以更正吗?更正又是否涉及滞纳金?

 

可以,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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