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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会计核算事项明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办财审〔2023〕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养护支出和核算划分,推进公路养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

本通知所指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类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分为预防、修复、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详见附件)。

三、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

(一)养护工程支出。

1.预防、修复、专项养护工程属于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型维修改造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2.应急养护工程实施内容与修复、预防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相同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其余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二)日常养护支出。

为维护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三)养护设备支出。

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采购的养护设备计入相关设备的成本,不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四、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的记账方法

(一)资本化支出的记账方法。

1.替换原账面价值后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修复养护工程支出,以及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中实施内容与修复养护工程相同的支出,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减少原设施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金额。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等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2.直接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预防养护工程项目支出,以及专项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中实施内容与预防养护工程相同的项目支出,应直接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费用化支出的记账方法。

日常养护和公路应急养护工程中应当予以费用化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管理工作,督促各会计主体切实承担起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要求,确保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交通运输部。联系人:财务审计司朱文刚,010-65292909;公路局刘凇男,010-65292739。
附件: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表

类别

养护明细

支出性质

记账方式

预防养护工程

路基

1.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

资本化

1.直接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2.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

3.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

4.其他。

路面

1.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

2.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

3.其他。

桥涵

1.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的集中治理;

2.桥梁表面裂缝、破损等的集中修补;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盖板等;

3.其他。

隧道

1.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

2.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

3.其他。

修复养护工程

路基

1.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

资本化

1.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2.减少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金额。
3.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2.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

3.维修加固失稳边坡;

4.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

5.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

6.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

7.其他。

路面

1.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

2.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

3.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

4.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

5.其他。

修复养护工程

桥涵

1.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梁板、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



1.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2.减少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金额。
3.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2.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

3.其他。

隧道

1.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

2.其他。

安全设施

1.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声屏障、隔离栅、限高架等;

2.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

3.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

4.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

1.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

2.公路养护、管理、应急、服务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及物资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

3.其他。

修复养护工程

绿化环保设施

1.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

资本化

1.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2.减少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的金额。
3.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可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2.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专项养护工程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支出。

资本化

根据具体实施内容,分别按照预防、修复养护工程的记账方法,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应急养护工程

1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资本化或费用化

1.实施内容与修复、预防、专项养护工程相同,计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2.其余计入当期费用。

2.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3.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日常养护

路基

1.维修、更换局部路缘石;

费用化

计入当期费用

2.维修局部拦水带;

3.局部整修砂砾路面;

4.局部处理路基翻浆、路基沉陷;

5.路肩、分隔带、边坡的保洁和局部整修;

6.清理零星坍方、土方、泥石流;

7.清理排水设施;

8.局部维修加固排水设施;

9.零星小段开挖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10.局部更换路基盲沟;

11.局部维修挡土墙、护面墙、护岸、丁坝、顺坝、人字坝;

12.回填路基冲沟、缺口等零星土方;

13.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排水梳通;

14.其他。

路面

1.局部路面裂缝、坑槽处理修补;

2.局部路面泛油、松散

3.龟裂、车辙、沉陷等处治;

4.路面保洁;

5.局部处治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沙,撒防滑料、融雪剂;

6.其他。

桥涵

1.维修个别桥梁栏杆、防落网、防撞护栏、伸缩缝、支座、 勾缝、抹面、砌筑;

2.桥梁除锈防腐的日常处理;

3.局部桥涵的裂缝处理;

4.桥梁表面裂缝、桥头锥坡、护坡以及截水坝的日常维护和局部修补;

5.桥面防渗水日常处理;

6.维修、更换涵洞盖板;

7.清理、疏通涵管;

8.桥下占用空间的杂草、杂物清理;

9.桥梁日常检查;

10.其他。

隧道

1.处治局部衬砌的开裂、表面腐蚀、剥落及灰浆脱落;

2.隧道轻微渗漏的局部处治;

3.其他。

交通安全设施

1.局部护栏、隔离栅、防眩板、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牌、轮廓标等的埋置、维护、局部修理或添置更换,以及日常清洗、除锈,油漆等;

2.紧急停车带、避险车道保养或维修、蒸发池、档雪板、视线诱导标、防风雪设施维修等设施局部维修。

3.标线的局部补划;

4.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

1.监控、通信和供配电系统、变压器、路灯、水泵、信号灯、可变情报板、交通量观测设备等机电设施日常维护及局部维修更换;

2.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保洁保养和日常局部维修;

3.其他。

绿化环保设施

1.植被保养、维护,如:绿化浇水、施肥、治虫、培土、修剪,抚育和枯枝处理植被抹芽,清除路树爬藤,植被御寒,路树刷白等;

2.局部路树歪倒以及路树遮挡标志、里程碑的处置;

3.零星植被补植;

4.其他。

备注:公路渡口参照公路路基、路面相关内容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通知》,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级政府在公路交通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了庞大规模的存量资产,如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是新时代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加之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已进入养护高峰期,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后续养护管理要求不断提高。2021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在“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中,进一步明确“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型维修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提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具体会计政策”。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重建轻养”倾向,部分地区存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不清晰、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难以确定、入账方法不完全统一等问题,对于为增加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型维修改造等形成的公路资产,并未能在相关记账主体的资产负债中得到客观反映,难以如实体现公路资产动态变化情况。因此,根据《公路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号》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要求。

《通知》的出台,是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公路交通领域全面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纠正“重建轻养”倾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管理,客观、准确、及时反映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家底”,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和动态性,并为合理安排资金预算提供翔实依据,对于切实有效推进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路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养护支出划分、养护支出记账方法等予以了明确,对各地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范围及分类方面。一是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含义。根据《公路法》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中关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基本定义,明确本《通知》所指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 (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公路用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二是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类。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相关工作在日常管理、费用支出渠道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差异,将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两大类,其中,养护工程又细分为修复养护、预防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方面。一是关于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属于为增加公路使用效能或延长公路使用年限而发生的大型维修改造,其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二是关于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支出,在实际工作中属于非预见性支出,需根据具体实施内容进行划分,因此,应急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内容与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及专项养护工程相同的,其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除此之外的其余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三是关于日常养护支出,属于为维护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其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的记账方法方面。一是对于修复养护工程,实际工作中一般均需更新或更换现有设施,因此其费用在记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后,应当扣除原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金额。为充分适应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有效指导实际操作,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分配法、成本估算法等合理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或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二是对于预防养护工程,考虑到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在现有条件基础上进行规模化维修改造,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切实可行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规定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三是对于日常养护,应当在相关支出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另外,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支出,应对照其具体支出细目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帐。

在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划分明细方面。主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养护、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对应明确了相应支出细目,并在以基础上相应汇总明确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划分及记账方法,指导各会计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对照使用。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指导各会计主体切实承担起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会计核算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要求,确保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会计核算完整准确,以进一步加强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和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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