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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08(带传真)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7日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6 号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
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核算。
(一)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的
明细科目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
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
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房屋和构
筑物”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
“设备”明细科目;
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
明细科目;
2
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
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
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二、关于工程项目专门借款费用的账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政
府会计准则第 8 号——负债》(财会〔2018〕31 号)中有关
专门借款费用等的账务处理。
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
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
款——应计利息”科目;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
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不属于工程项
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科目。
三、关于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资金退回等的
会计处理。
单位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养老保险缴
费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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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等)的,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
会计处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退回以前年度缴费的情
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以
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有关结转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轧差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情
况。
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在预算会计
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退回以前年度缴费,再按
调整后的结算金额收缴的情况。
单位在收到全额退费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单位按调整后的结算金额缴费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
行会计处理:
1.结算缴费金额小于退费金额的,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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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结转
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
有关资金需缴回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结算缴费金额大于退费金额的,在财务会计按照退费
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结算缴费金额贷记“银
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以
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在预算会计按照差额借记“行政支
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
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四、关于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
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净资产变动表、
《政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 号)
中有关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 号,以下简称《划转撤并规
定》)中划转撤并调整等的会计处理。
单位需在净资产变动表的“(六)权益法调整”项目后
增加“(七)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除以前年
度盈余调整以外,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增加
“(八)其他”项目,反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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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年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提
取或设置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会计政策
变更以外的对净资产的影响。例如,划转撤并调整,使用计
提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情况对净资产的影响。
单位无需填列净资产变动表的“上年数”栏。
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
五、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执行《政府会计制
度》的会计处理。
(一)设立时的会计处理。
新设立事业单位(不包括《划转撤并规定》中合并、分
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
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中转为事业单位
的情形)在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
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
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
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二)变更登记时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六、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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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主要涉及因单位性质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
生变化,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
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设立新账,对所有资产、负债、
净资产、预算结余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重新分
类、确认和计量。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原未入账
资产、负债,以及调整资产、负债余额的,应当相应调整累
计盈余。单位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
制首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
额。
(二)有关列报要求。
在首次执行日,单位应当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
变动情况。
单位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
会计报表无需填列上年比较数。
七、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规定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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