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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为进一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水利投入,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发〔2023〕62号,以下称《办法》),原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同时废止。《办法》修订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办法》共分五章十一条,规范了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根据国家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确定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提取部分,分别明确了省级和市、县提取部分的具体构成,其中,取消了2016年起已暂停征收的原省、市、县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二是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现行支出范围对资金使用进行了修订。

附件: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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