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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制度解释实务

 一、【问题】

单位受托代为保管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解答】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定,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1811 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规定,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发出),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本科目(发出)。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1891 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存储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用实务】

(一)实务材料

某区属应急管理单位A收到市级负有防汛储备物资收储行政职能单位B拨来的要求代为保管的夏季防汛物资储备(预期一年后收回),该批物资账面价值200,000元,A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4,000元。一年后,B单位收回该批夏季防汛物资储备。

(二)实务分析

A单位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因此,A单位收到B单位拨来的要求代为保管的夏季防汛物资储备,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收到储备物资时,财务会计下,按照物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预算会计不记账。对于支付的运输费,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下,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交还储备物资时,财务会计下,按照发出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预算会计不记账。

B单位发出预期可能收回的储备物资时,财务会计下,按照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预算会计不记账;一年后收回该批物资时,财务会计下,按照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预算会计不记账。

(三)账务处理

A、B单位的账务处理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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