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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1〕17号)、《关于强化财政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宁党办〔2023〕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总预算代编的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支持市县政府落实纳入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引导激励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厘清责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支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基础能力提升,紧急救援物资采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全域智慧安全建设,跨领域综合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工程及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激励慰问队伍等。

2.落实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成功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地级市,以及安全生产任务重、资金投入大、财力困难、能力提升明显的市县(区),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给予奖补。鼓励市、县(区)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全区安全生产提供稳定的资金渠道。

3.支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完善保险保障机制,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适当给予保费补贴,引导逐步扩大涉灾保险覆盖面。

4.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支出事项。

各部门(单位)在安排本领域专项资金时,应首先满足安全生产支出需要,将安全生产支出摆在最突出位置优先保障安全生产支出。应由行业领域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工作需要、视轻重缓急提出资金需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对申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自治区安委办与会同财政厅预算处、对口部门预算处对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要安排资金的报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确无需安排资金的直接答复资金申请部门或单位。申请的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等紧急支出,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转办意见第一时间落实。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按照自治区政府审定的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按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对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等紧急支出,自治区财政可根据政府领导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采取先预拨、后据实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资金申请使用部门(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质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盘活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装备、物资等,可执行紧急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第一时间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管。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严格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全程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及时清理盘活当年未及时分配使用的结转结余结转资金,及时收回财政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可统筹用于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方面。除用于涉密事项的专项资金外,用于其他方面的均执行预算公开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执行,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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