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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至6月30日,其中从3月21日开始,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在该项工作进行前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通过发布公告、问答以及风险提示等形式,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

《中国会计报》记者就个税年度汇算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针对纳税人关注的一些普遍问题和特殊事项进行解读。

两大普遍问题需特别关注

从时间进程看,个税汇算清缴已经进行近一半。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王欢向《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根据我们的观察,在办理往年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纳税人需特别关注。”

首先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填报。王欢表示,对于需要与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以及需要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填报扣除信息前,应与其他相关填报人充分沟通税法允许的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在征管中,税务部门发现少数纳税人错误填报甚至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佐证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

王欢告诉记者,对于违规填报专项扣除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该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至其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因此,纳税人还应同时关注各类税前扣除项目的历史填报情况,并及时处理往年的遗留问题。

其次是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事宜。王欢表示,如果纳税人当年申报过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系统将会自动提示纳税人进行确认奖金的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继续适用单独计税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中的‘修改’功能不能用于修改奖金的金额。当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全年奖时,可通过‘修改’功能,选择其中的一笔奖金单独计税。”王欢说,在预扣预缴阶段已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奖金,不可在年度汇算过程中更改为单独计税的方式。

王欢提醒,广大纳税人切勿轻信网上的各类退税攻略或指南。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着重关注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误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经营所得应单独办理汇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个人若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应如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应当分别办理年度汇算。”王欢表示,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前述减除。

王欢进一步提醒,前述扣除类别中的细分项目不可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如纳税人选择在综合所得中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则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下的所有细分项目,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扣除等均需在综合所得中申报扣除,不可选择将细分项目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

境外所得应据实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也需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欢表示,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大家普遍比较关心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实际上,根据我国的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王欢表示,居民个人申报抵免时,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当然,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也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所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王欢说。

王欢还提醒,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但尚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凭证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申报税收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5年。自取得境外所得的5个年度内,如果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需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两方面建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2024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对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除了前述应注意事项,王欢还从以下两方面提出建议:

一方面,在办理年度汇算时保持审慎,纳税人应着重关注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避免因误填报收入或税前扣除项目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同时,纳税人还应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及支持性文件备查。此外,纳税人需要关注税务机关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等渠道推送的文书和通知,及时在限期内处理相关事项,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办理年度汇算有关事项。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所得在使用优惠计税方法的情况下,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该计税方法可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该纳税年度内的所有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要求,建议一年内取得多次股权激励的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股权激励所得合并申报的事项。如未通过任职受雇企业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的,应于取得股权激励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及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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