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当按人事隶属关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工 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 承诺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可 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等程序。
(一)单独提供材料
1. 《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 并双面打印但不得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 一式两份)。
2. 《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或《海南省正高 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申报正高级会 计师职称人员填写,不得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 一 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 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 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 件 2 ) 。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 件 4 ) 。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 为转岗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 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5)。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 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 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审核 印章):
①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的,提供《高级会计实务》 成绩合格证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提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和海南省注册会 计师协会会员证;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的,提供境外会计师资 格证书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同时提供身份 证、学历学位证等证书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 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6)。
③2021年—2025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下 文需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 致)。2021年—2025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 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21年一 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 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 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④2024年—2025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下文需提供社保缴 费记录清单的,具体要求与本项一致)。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
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 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 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 (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 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 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 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全省先进会计工 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 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 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 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5年9月的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评价条件》第三章 第十四条规定。其中: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 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 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 印章的检索页等;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
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 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著论文名称加以标识)、 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经省 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 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 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课题研究材料一般应包括立项结题 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 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 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材料。具体条件见《评价条件》 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 资产评估师申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 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 下同)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 果表,双面复印)。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 或资产评估业务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 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需 提供服务对象性质和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10)委托评审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 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
2.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1)目录。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
(3)《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 件 4 ) 。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 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超过 8000字。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8)。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 供考核表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 考核结果认定材料)。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评价条件》第四章 第十八条规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 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论 文正文、封底等,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 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 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 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领 军)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 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 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和封底等;专 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 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课题材料应包括立 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情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 同行专家鉴定且得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以及本人作为项 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参与研究起草的政 策制度,应为已经得到财政部认可,或已颁布或实施的,需提 供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得到认可或政策制度已颁 布或实施的证明,以及当时担任财政部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 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的聘书证明;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 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提交相关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的,需 提供有关单位采纳和推广的佐证材料。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 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 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 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 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 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 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具体条件见《评价条件》第四章第十 七条规定(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 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 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 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6)。
③2021年—2025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
④2024年—2025年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 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 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 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全省 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海南省高层次人 才”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
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 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5年半年度的会计报 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委托评审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 供,格式参考附件7)。
3.正高级会计师认定申报材料
(1)目录。
(2)《申报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 件 4 ) 。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 复印件(受理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原件核对,审核后当场退 还 )。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 6)。
(6)2021年 — 2025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佐证材 料。
(7)2024年—2025年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