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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履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运营主管5年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10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等咨询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