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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5〕85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防范财政执法风险,提升监督检查质量,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监〔2018〕1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向社会择优聘请2026—2028年自治区本级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管类、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监管类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方式及范围
此次专家征集主要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选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业人士。
二、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三)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等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本人能够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检查咨询工作,并愿意认真、公正、客观、审慎地履行职责,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财政检查咨询工作。
三、聘任期限
此次选聘专家聘任期为2026—2028年,期满可续聘。聘任期内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检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如发现有违法违纪、履职不力、资格不符等问题,将启动清退程序,从专家库中清退。
四、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咨询专家的职责。
1.对财政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2.对涉及财政检查处理处罚的相关事宜提供专业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3.提供其他事项的咨询服务意见。
4.对提供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承担相应责任。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
1.对所参与咨询的检查项目的有关情况,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2.在咨询过程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3.参与监督检查咨询工作,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暂行办法》(桂财监〔2018〕110号)规定的劳务报酬。
4.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咨询专家的义务。
1.勤勉尽责,为咨询工作提供真实、客观、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2.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检查信息和商业信息。
3.与咨询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4.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参与选聘的人员,请如实填写《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给予审核把关,并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若无工作单位的,应本人签字。
(三)提交材料报送。
请应聘者将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纸质版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收件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收件电话:0771-5330639),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zjdj@czt.gxzf.gov.cn。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四)提交材料报送。
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正式纳入专家库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网站予以公布。
六、其他事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检查咨询专家。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系。联系方式:0771—5330639。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