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1.公示单位必须是申报的工作单位,不可以是单位所属部门,如“财务部”“经营部”等部门(人事部可以)。公示地点可以是单位较为醒目的公共区域或单位内部网站。
2.公示日期确保真实有效,公示日期必须在晋财会〔2025〕31号文件印发之后(2025年8月21日印发)。
3.公示无异议后,所有单位须按《申报须知》附件模版出具“三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若同一单位涉及多人申报,可出具一份报告,其中个人申报材料情况需分别陈述),报告落款日期应在公示结束日之后,内容须与事实相符,表述的公示日期应与实际公示的日期相符。“三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是对公示结果的陈述,不需要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