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企业在发生赊销行为时,会对其信用条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从而有助于准确并有效地执行折扣政策,减少企业信用风险,本文将对企业应收账款信用条件的成本、收益计算中的几个主要概念的理解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 赊销;现金折扣;应计利息;机会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10-0050-02
赊销行为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企业提供了商业信用,一般会增加销售收入,但同时会增加应收账款投资的机会成本、坏账损失和收账费用;如果提供现金折扣,还会发生折扣损失。企业在改变销售政策或是在几种政策中作出选择时,要权衡增加的收益和相关的成本,均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通用的方式是,企业在对信用条件备选方案进行评价时,其主要原则是选择信用成本后收益最大的方案。然而在进行决策分析时对于一些重要原理及概念的进一步理解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用一个典型实例来逐步引出对这些概念的分析。
某公司现在采用30 天按发票金额付款的信用政策,拟将信用期放宽至60 天, 同时,为了吸引顾客尽早付款,提出了0.8/30,N/60的现金折扣条件,估计会有一半的顾客(按60天信用期所能实现的销售量计) 将享受现金折扣优惠。设等风险投资的最低报酬率为15%,其他有关数据见表1。
表1 两种信用方案下的成本费用数据
其计算过程如下: ①收益的增加。收益增加= 销售量的增加×单位边际贡献=(120 000-100 000) ×(5-4) =20 000(元) 。②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增加。30 天信用期应计利息=(500 000÷360) ×30×(400 000÷500 000) ×15%=
5 000(元) 。提供现金折扣的应计利息=(600 000×50%÷360)×60×[(480 000×50%)÷(600 000×50%)] ×15%+(600 000×50%÷360)×30×[(480 000×50%)÷(600 000×50%)]×15%=
9 000(元) 。应计利息增加= 9 000- 5 000= 4 000(元) 。③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增加。收账费用增加= 4 000-3 000=
1 000(元) 。坏账损失增加=9 000-5 000= 4 000(元) 。④估计现金折扣成本的变化。现金折扣成本增加=新的销售水平×新的现金折扣率×享受现金折扣的顾客比例- 旧的销售水平×旧的现金折扣率×享受现金折扣的顾客比例=
600 000×0.8%×50%- 500 000×0×0=2 400(元) 。⑤提供现金折扣后的税前损益。收益增加- 成本费用增加=20 000-
(4 000+1 000+4 000+2 400)=8 600(元) 。由于可获得税前收益,故应当放宽信用期,提供现金折扣。
首先,应正确理解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概念。在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计算中,计算公式中考虑了变动成本率。引入这一概念有其深层次的含义。笔者认为首先要弄清应计利息的本质。那么什么是应收账款的应计利息呢?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实际是一种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言之,就是将一定的资源(包括时间、资本、智力等)使用在某一个机会上而放弃其他机会所引起的成本。它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它是我们在决策中必须考虑的成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是企业投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按市场利率或投资者要求的最低报酬率所计算的利息(一般指年利息),有的文献也称之为应收账款的应计利息或资金成本。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那么将应收账款上所占用的资金当作一种投资行为也是完全合理的,即积压在应收账款上的投资期间而应收到的利息是一种潜在的投资收益。但关键是应收账款的投资额到底是多少呢?我们在考虑应收账款的投资额时如果将应收账款额中包含的变动成本否定是不可取的。那么两者为何有必然联系呢?我们可以做这样逻辑线索的分析:应收账款—销售的产品—生产的产品—发生成本—成本即为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销售量的变化不影响固定成本—固定成本属于无关成本,即相关部分为变动成本。
在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计算中,公式中考虑了变动成本率。将销售环节的占用资金与生产环节的投入资金相联系实际体现了机会成本。应收账款机会成本的计算应该为:
(1)应收账款机会成本=维持赊销业务所需资金×资金成本率;
(2)维持赊销业务所需资金=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变动成本率;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平均每日赊销额×平均收账天数。
其次,应计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有部分观点认为30 天内付款部分应计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扣除现金折扣额。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不论是30天还是60天的计息期,买方在付款之前从本企业中取得的商业信用都是600 000元,即买方从本企业获得的资产价值是确定的。对于任何一项具体的资产而言,在某一时刻其价值是唯一确定的,不管买方是否享受到本企业2 400元的现金折扣,因此对方取得的商业信用应该统一为600 000元,而非
597 600元。至于答案中的提供现金折扣的应计利息计算可以简化为:提供现金折扣的应计利息=(600 000÷360)×45×(480 000÷600 000)×15%=9 000(元),其中45为平均收账天数,即30×50%+60×50%=45,这样更容易理解。
另外对于现金折扣的税前收益与税后收益问题,普遍的观点是认为现金折扣可以抵税。笔者持相反观点,理由是:①现金折扣要取得对方的发票在实务中基本不可行,原因在于对方取得折扣如何开发票,若开具普通发票,公司中的经营范围不可能有这种业务;到税务部门代开,那还是涉及开什么名目的问题。说得严格一点,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可能有此形态存在,开出发票的话,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之嫌。②从银行系统来讲,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当然在现实中企业借款行为很多,但多并不意味着合法,其实现金折扣实质上就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有点类似于企业之间借款,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究竟能否税前列支还有争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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