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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会计处理
本解释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不包括仅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科 技成果。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 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 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4号解释)有关规定, 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会计核算。
(一)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入账成本的确定。
单位应当根据4号准则、4号解释有关规定,确定职务 科技成果的入账成本。
根据4号准则规定,单位自行研究开发职务科技成果项 目(以下简称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 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 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确认为无形资产。前述相关费用,是指单位自通过知识产权 申请内部审批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申请起 至取得知识产权止,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单位应当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增设“注 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申请取得知识产 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按照具体成果进行明细核算或 辅助核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授予知识产权或不予授权的决 定时,单位应当将“研发支出——开发支出(如有)、注册 费用”科目余额对应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或“业务活动费 用”等科目。单位在知识产权申请被作出不予授权决定后请 求复审的,暂不将“研发支出——开发支出(如有)、注册 费用”科目余额转出,待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复审决 定后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知识产权但未入账的职务科技 成果,无需追溯调整,单位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2026 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依法 申请取得知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根据本解释 进行调整。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销。
根据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 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
销。
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评估职务科技成果的 可转化情况。对于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 予以转销。对于转销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应当在备查簿中 进行登记。
(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确认。
对于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是共同所有权人,且在 相关书面协议中约定了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在职务科技成 果转化时,应当将按约定属于本单位的收入确认为事业收 入,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单位承担的费用 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他情形下,单位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全 部收入确认为事业收入,将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单位承担 的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按规定 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 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新增的职务科技成 果转化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