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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单位,
应当将税务部门返还的税款确认为其他收入。收到返还的增 值税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 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期间新增的增值税先征 后返(退)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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