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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应当在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数字人民币”明细科目进行 会计核算。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通过其他科目核算数字人民币的,应 当在本解释施行日将有关科目余额中数字人民币的金额转 入“其他货币资金——数字人民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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