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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拟IPO会计核算规范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问题

 1.案例背景

B 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化解决方案,20X2 年底其与 C 客户签订合同,向其提供数字平台建设服务,合同价款总额 5,000 万元。

合同约定,B 公司应于 20X3 年 6 月底向 C 公司交付有关数字平台,C 公司应在 B 公司交付数字平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 1,000 万元,于 20X4 年至 20X7 年间每年 6 月底前分别支付合同价款 1,000 万元。

有关数字平台建设服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在 C公司验收后转移。考虑到 C 公司付款时间和数字平台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等,B 公司认为有关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20X3 年 6 月,B 公司如期向 C 公司交付有关数字平台,并经 C公司验收通过,B 公司即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金额确认了收入,并按应收合同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

因业绩承压、资金紧张等原因,C 公司应在 20X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的 1,000万元款项直至 20X5 年底仍未能支付。对于该笔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B 公司参照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1 年以内的预期信用损益率 5%计提坏账准备,且未考虑未到期部分款项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2.问题

B 公司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充分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企业可以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也可以选择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通常情况下,对于同一合同中包含的分期收款安排,当其中某一期应收款项发生逾期时,通常表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变化。

就该案例而言,B 公司在考虑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审慎评估 C 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等,整体估计长期应收款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不应仅考虑已逾期部分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且以应收账款组合账龄 1 年以内预期信用损益率计提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做法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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