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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新列报准则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将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其中,对于一般企业,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利息费用”项目列示;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公司,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其他筹资类费用”项目列示。
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等与租赁有关的信息。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项目和附注的比较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前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