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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该问题主要涉及新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关于按照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时,应当以利润表中的“经营利润”合计项目为调节起点,并单独披露对经营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
 
调节的项目中除了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的资产减值等其他非现金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利润表中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但相关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项目(如处置自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损益等),以及相关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但损益在利润表中未分类为经营类别的项目(如所得税、终止经营利润等)。
 
2.关于支付的股利、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
 
(1)关于支付的股利的列报。
 
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支付的股利(指现金股利,下同)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2)关于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列报。执行新列报准则且未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收到的股利、利息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执行新列报准则且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的分类应当参照新列报准则有关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分类要求,并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对应的现金流量分别全额分类为同一现金流量类别,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的一种。其中:
 
①如果上述类型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分别全额分类为同一损益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分别全额划分为相应类别的现金流量。例如,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利息费用分类为筹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支付的利息全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股利收入分类为投资活动,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全部利息收入分类为经营活动,则在现金流量表中也应当将收到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②如果上述类型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分别分类为一种以上的类别,则企业应当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支付的利息和收到的股利、利息分别全额划分为相关损益类别中的某一类相关活动现金流量。企业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企业作出上述会计政策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例如,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筹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支付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股利收入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收到的股利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若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收入部分分类为经营类别,部分分类为投资类别,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选择将收到的利息全部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调整有关报表和附注的比较数据,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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