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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专业服务对外开放谈判承诺及其相关分析(2_1)

一、1992年到1998年我国加入WTO专业服务谈判情况

  1991年7月,我国首次提交关于服务业市场开放全面减让表,自1992年开始,财政部派人参加了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谈判的政府代表团,参与了WTO所有有关会计服务的谈判,与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WTO的10多个成员进行了双边谈判。到1998年,我国与美国及有关服务贸易代表团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充分考虑了已经开放的现实,并数次修改入世服务业市场准入减让表。按照WTO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原则,取消了原有的一些准入限制。其间,我国逐步建立起配套的市场准入政策法规,包括:1993年的常驻代表处、临时执业许可制度;1994年的涉外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1996年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多个成员所、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事务所及其分所、规定外方出资比例,允许涉外所聘请外籍注册会计师;1998年建立政府认可的涉外非执业会员制度,允许考试通过的外籍人士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士可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等。这一时期的外国会计公司,特别是“五大”以外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进入中国执业。

  二、2000年有关专业服务的欧美谈判最后承诺

  1999年11月和2000年5月,我国分别与美国和欧盟签署了加入世贸双边协议,我国入世服务业市场减让表得到其他成员国的认可,取得了双边和多边谈判的最后成功,专业服务的谈判也有了最终结果。在已经达成的协议中,我国承诺,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并实行国民待遇。
  2000年会计服务业谈判中的开放承诺及其相关分析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服务业的开放形式分为(1)跨境服务、(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四种,它们构成了每个WT0成员允许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的具体开放形式。
  对我国会计、审计、簿记服务部门(PC862)的承诺分析,要将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结合起来看,才能判定一国对外开放的总水平。这分别涉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其他承诺三个方面。
  从会计、审计、薄计服务①的(CPC862)“部门承诺②”看:
  在市场准入方面:(1)和(2)没有限制;(3)允许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的人在华设立合伙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事务所;(4)除水平承诺③外,不作承诺。
  在国民待遇方面:(1)、(2)、(3)没有限制;(4)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在其他承诺方面:一是允许外国事务所与中国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外国事务所在其他WTO成员的联合所签定合同关系;二是加入WTO时,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向通过中国CPA考试的外国会员发执业许可证,结果将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是现存中外合作所的执业会计师不仅限于中国主管部门颁发许可的注册会计师;四是CPC862中所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税收和管理咨询服务。它们不受税收服务(CPC8630④和管理咨询服务(CPC865)⑤中关于设立形式要求的约束。
  从水平承诺看:(1)和(2)没有限制;(3)在商业存在方面,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并承诺在律师、会计审计簿记、税收、管理咨询服务方面,代表处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除部门承诺另有规定外,对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做承诺;(4)有关自然人流动方面的承诺见注释①。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会计审计簿记、税收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承诺水平看,与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甚至与发达国家相比,是比较开放的。对承诺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从市场准入方面看;首先,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基本没有限制。其次,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允许取得中国CPA资格的外籍人士设立合伙或者有限责任事务所,表明外资独资办所合法化;二是在会计审计簿记、税收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中允许设立代表处,并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三是允许外国事务所与中国事务所结成成员所⑥,并与外国事务所在其他WTO成员的成员所签定合同关系。第三,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允许WTO成员的公司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或作为公司内人员调动临时居留,同时,允许现存中外合作事务所聘请外国注册会计师的特殊待遇。第四,在附加承诺中,保留了现存的中外合作事务所。第五,附加承诺中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收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不受相关承诺关于组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准入条件进入中国开展税收和管理咨询业务。
  从国民待遇方面看:我国专业服务除自然人流动的水平承诺限制外,实行国民待遇,也就是在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和在承诺的商业存在形式及业务范围上没有限制,包括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国民待遇已经从定义上取消了所有国内服务提供者可以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而这些专业服务主要是以在进口国市场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的,我国承诺允许取得中国CPA的境外人士设立外资会计师事务所,且允许现存中外合作事务所聘请外国注册会计师,这表明外国服务提供者将实际享有自由的市场准入,同时,经批准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人士,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一样,执行法定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中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执业活动将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出国民待遇方面,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关注“国内法规”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形成的壁垒,为此GATS已经制定了有关国内法规方面的守则,旨在消除专业服务领域的壁垒,因此,从长远看,国内法规对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不合理限制措施,将会逐步消除。

  三、我国与WTO成员国承诺状况的比较

  1、部分国家WT0谈判承诺状况
  ①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
  在跨境服务方面,加拿大在审计服务方面,有5个省要求在本省必须有商业存在,2个省有本国国籍要求,2个省要求有永久居住资格。日本要求跨境服务提供者必须是自然人或监察法人(须有商业存在)。新加坡要求外国会计师提供跨境服务,必须实际居住在新加坡或者最少有一个合伙人实际上居住在新加坡。
  在境外消费方面,多数国家未作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各国在机构组织形式、执业人员资格、投入资本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1)开办合伙所的限制。美国不允许境外人员在境内开办合伙所,但在阿华州要求必须以公司制形式执业;日本也禁止境外人员在境内开办合伙所,同时规定必须是自然人设立机构;马来西亚规定外国会计师只有与马来西亚会计师或者事务所一起在当地注册合伙事务所,且有投资比例的限制;新加坡规定外国会计师必须实际居住在新加坡或者事务所最少1名合伙人实际上居住在新加坡。(2)组织形式的规定。加拿大要求必须是采取独资或合伙制;秘鲁规定只能采取合伙形式,且外国专业人员的学历必须得到其官方认可,这些人须依法在相关专业学院注册;香港也规定必须采取独资或合伙的组织形式,且法定审计业务必须是取得当地执照的注册会计师。(3)一些国家对外国投入资本作出限制。墨西哥规定外国资本不能超过投入资本总额的49%;新加坡规定不超过30%。
  在自然人流动方面的限制,包括以下类型:(1)国籍要求。加拿大2个省要求有加国籍;意大利对自然人流动到本国执业亦有国籍限制;法国在会计服务方面要求须有法国国籍,但非欧盟专业人士经财政部与外交部同意后允许提供服务,居住要求不少于5年;英国和德国,在法定审计方面亦有国籍要求;英国对审计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公司合伙人要求有本国国籍。(2)公民身份。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要求须是美国公民,才可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丹麦要求会计服务提供者须是本国公民,除丹麦商业与公司管理局另有规定外。(3)居住要求。马来西亚规定须在该国有住处。(4)设立机构要求。美国13个州要求有办公机构;加拿大要求在审计方面有办公机构。香港对公司总经理、高级经理等人员流动做了一定限制。
  ②有关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措施
  跨境服务方面的限制,包括:(1)住所要求,加拿大7个省涉及。(2)瑞士在审计服务方面须有商业存在。(3)马来西亚规定审计服务须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做。
  境外消费方面的限制,如马来西亚要求审计服务须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做。
  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包括:(1)加拿大有8个省要求办公场所须由当地居民管理。(2)丹麦规定,外国会计师与本国会计师合伙须经商业与公司管理局批准。(3)澳大利亚规定,最少1名合伙人必须是永久居民;墨西哥要求,外国会计与审计企业必须使用本国合伙人的名字;泰国规定外国资本不能超过总投资的49%。
  自然人流动方面的限制,包括:(1)美国26个州要求领本州居民才可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2)马来西亚对审计业务有住所要求、对注册会计师有住所要求;加拿大有6省对审计业务有住所要求,1省对注册会计师有住所要求。(3)瑞士审计服务领有本国商业存在。(4)马来西亚要求对外籍人员要进行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