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党工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2000年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意见》([2000]12号)精神,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推进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增强财政理财能力,提高廉政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闽清县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两批纳入集中统一核算管理。第一批从2004年5月1日起纳入核算中心管理,余下的单位于2004年7月1日纳入管理。
二、纳入集中统一核算的单位与资金范围。以下性质的单位应纳入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1、所有财政全额拨款的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县法院、检察院);2、依托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3、政府授权收费及有罚没收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依附党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县总工会除外);5、主管部门纳入的下属所、站(已划给乡镇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除外)。
纳入的资金范围:1、纳入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的预算内的所有资金;2、各种基金;3、县政府认为须纳入代管的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
三、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的主要做法。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以国库统一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相结合的管理体系,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纳入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后,由核算中心统一代理记帐,进行财务收支监管,实行“一中心”、“五统一”、“一代理”。
“一中心”是指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核算以后,各单位财务保护“三不变”,即: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现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会计核算中心在保证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统一代理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统一代管资金,并受县财政局授权行使财务监督职能,把核算服务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须指定一名专(兼)职财会管理员负责单位原始票证的审核、登记、整理、汇总、报帐,并做好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络工作。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的内部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等事宜仍由集中统一核算单位财务人员负责。
“五统一”是:统一帐户、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统一保管日常会计档案。
1、统一帐户。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帐户,实行分户核算。纳入集中统一核算的单位的所有资金收入(包括各项财政预算内外拨款和上级拨入经费)和支出均通过核算中心帐户,取消单位原开设的银行帐户,包括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临时帐户、专用帐户(含工会帐户、协会帐户、社团帐户、食堂帐户、基金帐户等,除财政集中专户和有预算外收入且未实行“票款分离”单位的收入及县总工会帐户外)。特殊原因要求保留的帐户,由单位申请并经县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予以保留。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报送包括独立核算的下辖所、站、单位的所有银行帐户开户情况(具体时间由县财政局通知)。纳入集中统一核算以后查出的单位帐户(核算中心同意开设的备用金帐户等除外),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各单位的日常零星开支按照单位的规模和业务量,核算中心核定给不同额度的备用金。
2、统一资金管理。集中统一核算单位预算内、外收入管理办法保持不变,正常经费按预算指标统一由县财政局以序时进度直接拨入核算中心帐户。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直接汇入核算中心,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往来款项按原预算管理办法,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拨入核算中心帐户,核算中心分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的各项支出、往来款项都在核算中心帐户核付。各主管部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后,核算中心将根据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文件或年度预算计划和项目进度直接拨给下属用款单位。主管部门拨给下属单位的资金需核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核销后,统一报核算中心进行帐务处理。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无指标、无资金的支出。
3、统一核算。纳入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后,集中统一核算单位发生收支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核算中心审核单位财会管理员报送来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所有收款都必须填制合法票据,所有付款原始凭证都必须达到“四有”,即有合法票据(财政或税务票据)、有付款印鉴(单位印章、领导签字)、有具体用途、有经办人或实物验收人签字。核算中心对集中统一核算单位财会管理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经审核、复核盖章后办理付款手续,原始凭证或资料手续不齐全的退回原单位补办完整后再办理付款手续。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进行分户核算,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等上级有权机关下发的相关财务支出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4、统一编制会计报表。核算中心根据帐簿记录分户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帐表一致,并通过集中统一核算单位财会管理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报表。
5、统一保管日常会计档案。纳入集中统一核算后,当年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由核算中心统一归档保管,待年终结帐或决算后逐步移交给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由各单位与原会计档案资料一起妥善保管。
“一代理”是指核算中心不设出纳,由开户银行代理出纳业务。
四、实行集中统一核算后,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审批权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凡是向财政部门提出超预算、超进度的资金拨款申请和追加预算、专款,以及预算外资金返拨申用事宜,仍由各单位财会管理员或相关人员负责按规定办理。各单位要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批4月20日前、第二批6月 20日前,第二批类推两个月,下同)报送一份核算中心,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备案。
五、第一批纳入单位要在4月20日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算中心负责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负有清收偿还的责任。同时,第一批纳入单位要在4月25日结清帐目,编制好移交清册,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移交工作(移交时间由会计核算中心另行通知)。严禁各单位在集中统一核算之前,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更不得将资金转移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
六、县财政局是会计集中统一核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制定与完善相应的经费开支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核算中心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凭证审核、登帐、编制报表等有关业务,并按规定对有关财务资料保密。同时,核算中心应科学制定内部分工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管理好资金和内部工作人员,为各集中统一核算单位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
七、在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体制下,单位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权进行财务检查的部门,需要查帐时,须先通知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系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调阅相关会计资料。
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是县委、县政府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及推进会计改革的一大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我县的财政管理和理财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闽清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第一批、第二批)。
中共闽清县委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