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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会计风险的充分披露

问题的提出:企业会计行为的市场约束

  “企业会计风险的充分披露”是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启发而提出的。为了克服监管银行风险的指标“资本充足率”的低效运用,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开始进行改革,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提出了“三大支柱”,即将资本充足率扩充为三层含义:支柱一是新资本标准本身,支柱二是对银行内部评估其资本是否充足的监管评价,支柱三是关于银行风险资料的更多公开披露。此项改革使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从纯粹数字依赖,变为更加倚重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激励和对市场约束的依靠。支柱三中公开披露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市场约束机制,而不是监管者来更多地介入银行运作的监督。因为随着银行更充分地披露信息,市场可以形成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直接激励,也可以帮助监管者处理更为复杂的条例规定。

  对于企业的会计过程,监管者可以通过事前严格的技术规范、事后严厉的违规查处和惩罚,迫使企业提供质量合格的会计信息。但是,如同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支柱一样,会计监管也可以依赖市场约束、通过市场微观主体本身利益的实现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企业会计行为的市场约束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投资者、债权人、供应方、转售方、同业企业、职工,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在不同程度上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也会关心反映这些指标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并将以利用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的决策结果,衡量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些措施反过来会对企业的市场运作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也会迫使企业采用更稳健的会计程序。这样,市场的作用就会促使企业关心自身的会计信息质量,市场的奖惩也会促使企业约束自己的会计信息加工、披露行为,并产生高质量审计的自发需求。

  然而,要使“市场约束”真正发挥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作用,要求企业必须对其会计过程和可能存在的“会计风险”进行充分披露。本文将定义企业的会计风险,确定其披露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会计风险的形式,以及依赖市场,约束企业会计行为的条件。

  会计风险及其披露内容

  会计风险是从会计信息使用者角度定义的,指财务报表不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包括会计信息加工和处理过程中的技术、环境、人为、制度等问题导致的财务报表错报、误报和漏报。会计风险可以导致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失误,并引起市场资源的无效和低效配置。

  我们进一步将会计风险划分为“可控会计风险”和“不可控会计风险”。前者是指通过会计信息提供者和鉴证者的努力,可以避免的财务报表错报、误报和漏报。比如采用谨慎的会计程序、聘用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会计人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能力等就能避免的会计风险。后者是指即使通过上述努力,也不能避免的报表风险,比如经营环境的重大不确定性、会计技术的限制等造成的会计信息质量失控。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会计风险,是希望藉此对会计报告的可信度进行评估,以确定现有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同时通过对可控会计风险的责任推定,确定企业当局的可信度,以进一步评估针对企业的有关市场活动的风险。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来说,通过对会计风险的诱致因素的定性和定量描述,以及本企业在防范这些风险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保障等等的揭示,不仅可以降低会计风险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也可以让自身的会计风险管理体系得到广泛的认同,提高企业市场信任度。

  近20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对财务报告的改革研究,许多涉及到了会计风险的披露。受其启发,并建立在对现行财务报告内容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企业会计风险应披露以下内容:(1)企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2)常规会计估计及其过程(3)特定资产和负债项目计量上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4)关联方及其交易;(5)创新金融工具的核算方法及其对报表的影响;(6)核心与非核心业务信息的披露(7)分部信息及其风险(g)盈利预测的依据及其风险(9)表外交易的实质及风险(10)重大事砚(11)管理层讨论与分机(1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13)公司治理及其评价(14)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15)高级财务人员道德守则遵循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是AICPA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提出的,核心业务是指正常或经常的业务、交易和事项,“正常”意味着对特定企业来说是普通的或典型的,“经常”意味着隔一段时间将重复发生。非核心业务是指非常的(对特定企业来说不是典型的)或者偶发的(在可预见的将来或者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前不会再发生)的业务、交易和事项。显然,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便于报表用户正确理解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收益质量,避免非经常和非正常业务对报表业绩的扭曲。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企业会计风险披露内容中的许多项目已经在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有所体现。但是这种体现是零散的,有的项目分布在财务报表前的内容中,如“重要事项”、“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有的项目分布在附注或者附表中。披露的出发点并不是专门针对企业财务报表说明其风险,不便于报表使用者完整地理解企业财务报告的决策价值,因而,不能替代本文所提出的企业会计风险的充分披露。或者至少可以说,会计风险披露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补充一定的信息,对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重新表述。

  企业会计风险披露的形式与条件

  企业会计风险信息显然不能作为财务报表项目。首先,从功能上来说,它是对企业财务报表风险的揭示,将其与要说明对象归为一体似乎不太合适。其次,现行的会计体系仍是一个以传统会计假设、公认会计原则为概念支撑的体系,如果将一些与现行确认和计量标准不一致的会计风险信息纳入财务报表,很可能会引起报表信息的混乱和信息使用者的困惑。在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前,笔者认为反映企业会计风险的信息应主要在报表附注、补充信息和其他手段的财务报告中披露。

  具体披露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企业现行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补充相关的会计风险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分散到报表附注、补充信息和其他手段的财务报告中去。比如公司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常规会计估计及过程、关联方及其交易、特定资产负债项目计量上的重失不确定性、创新金融工具等,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核心与非核心业务信息、分部信息及风险、盈利预测依据及风险(与预测性会计报表一起)、表外交易实质及风险等以补充信息形式披露;重大事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部控制评价及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公司治理及评价、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高级财务人员道德守则遵循则以其他手段的财务报告形式披露。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不改变现有财务报告的格局,符合使用者的习惯。


  但是,要全面、充分、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风险可能给信息用户带来的误导,还可以考虑另一种披露形式,即将所有的会计风险信息集中披露,如表所示。

  会计风险披露及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格局

  

  该表将企业财务报告内容分为三大部分:财务报表、会计风险披露、其他财务与非财务信息。(1)会计风险信息被归为一大类,紧随财务报表之后,对其可能存在的不能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风险进行揭示。这样做能给财务报告阅读者一个会计风险的整体图像,便于他们对财务报表价值和决策风险的全面评估。财务报表和会计风险信息之外的“其他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从时间维度〔前瞻性信息)和披露广度(企业背景信息)上对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拓展,这些信息与对财务报表信息从深度上进行拓展的会计风险信息一起,意图使报表使用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经营趋势、机会与风险。(2)会计风险信息又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常规会计估计、特定资产负债项目计量上的重大不确定性、关联方及其交易和创新金融工具,它们是对在现行确认计量标准下的某些会计行为选择和风险及某些报表项目所反映的交易与事项的风险所作的途释;第二类是对企业投资价值的扩展反映,它包括超越现行财务报表框架的核心与非核心业务信息、分部信息及风险、盈利预测依据及风险、表外交易实质及风险的揭示;第三类是对生成会计风险的重大原因、已知不确定事件、企业的业绩趋势的披露和分析,以及控制会计风险的制度建设及其评价。这种会计风险的分类方式,意在保持按报表附注、补充信息和其他手段的财务报告分别反映不同风险项目的好处,同时克服分散披露会计风险的缺点。

  披露会计风险不能完全依靠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否则容易引发新一轮的误导性陈述,企业有动机隐瞒真正的会计风险,或者夸大不可控会计风险,逃脱应负担的会计责任.因而,应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会计风险。当然,促使企业充分披露会计风险,以提高会计报告的可信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解脱会计责任并控制因会计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和监管成本,还必须具备三项客观条件:市场的充分发展、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高和企业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