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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



五十八、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有什么限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有哪些限定条件呢?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条件进行了具体明确,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技术转让不分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所有权转让,两种转让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税法中没有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款;三是技术转让免税仅仅限于居民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技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免税,国内企业在支付境外技术使用费时,应该按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支付境外的技术使用费目前免征营业税。

五十九、选择核定征收有利还是小型微利企业有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小型企业。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小型企业还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即:对于账务处理不完善的小型企业,可以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应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征管方法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大多数小型企业都可以采用,因此,小型企业应该考虑是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比较有利还是直接采用小型微利企业比较有利。

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判定来看,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所属行业判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判定条件也不同;二是企业盈利水平判定,也就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三是企业从业人数判定,即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所属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四是企业资产总额判定,这里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等于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这个总和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

六十、《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仍然保留了企业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上述规定分析,一是将抵免所得税的范围限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三类规定的国产设备;二是抵免所得税的金额由设备价值的40%降低为10%;三是将以新增所得税抵免改为以实际缴纳税额抵免。同原来的规定一样,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