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运用实务案例分析
【新准则分析】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或资产组合进行测试,如果发现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该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除了税法规定的允许企业按不超过应收款项余额0.5%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以外),不承认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此产生的矛盾是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价值损失,已经在利润总额中扣除,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却不能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需要待资产处置或报废时才算作损失的实际发生,才能将其损失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显然属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理应作为可抵减的递延税款资产待转处理。
1.流动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2.长期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税法的规定,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在申报纳税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按照会计方法重新确定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与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之间的差异额不予承认,企业仍须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由此,便产生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对此后各期计提的折旧额与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同样需要通过“递延税款”账户转回处理。
【案例92】其他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处理
【新准则分析】除了上述暂时性差异会对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因而需要通过“递延税款”账户进行纳税调整之外,还可能遇到一些也会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其他业务。因为这些业务引起的差异时间跨越一个会计期间,所以也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产生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资产如果发生了实质性或永久性的损失,此时该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应该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仍可使用的设备,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大量不合格,致使其产品成本高于其售价,则表明该设备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永久性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当企业的资产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认定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该在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确认为财产损失,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尽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认定资产永久性损失的条件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在两者确认的时间上却往往存在着差异。因为企业会计部门确认资产价值损失的时间在先,而该项确认得到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经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两个时间往往不在一个会计期间之内。如果企业会计部门确认一项固定资产发生了永久性损失,按账面价值全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计入了当期损益,但该项损失未经税务部门审批之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由此存在着暂时性(虽然时间较短)差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债务法进行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时,期末资产负债表日仍然应该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待税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项损失时,再转回这部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完)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2月 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