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的比较研究
一、我国新旧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对2001年实施的租赁准则的修订。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为:
(一)整体结构
(二)对租赁开始日的定义做了新的界定
(三)提出了新的计量属性
(四)初始费用处理方式
(五)租赁收入分摊方法的限定
二、中外租赁准则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17号——租赁》(IAS1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的,总体上与IAS17类似,内容包括准则的目的、范围、定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承租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以及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两者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范围的限定
(二)准则中相关定义不同
(三)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不同
(四)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同
(五)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记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固定资产”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确认。
(六)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不同
我国新《租赁》准则规定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出售资产形成的损益递延计入租赁期内各期损益。I
(七)租赁披露的侧重点不同
1.对于承租人租赁资产的披露,我国需披露每类租入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而IAS17只披露净值。
2.对于承租人经营租赁的披露,我国租赁准则只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支付不可撤消经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及以后将支付的不可撤消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对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披露,由于我国对出租人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采用先全额递延再分期摊销确认的方法,单独在“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中反映,其余额的变动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租赁投资总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间进行的调整。因此只需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年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余额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方法。IAS17对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采用收到租金当期按一定比例确认的方法,所以只能通过披露租赁投资总额与应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间的调节额来反映本期确认的收益,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则须单独披露。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12月 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