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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妥善处理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正确处理了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的关系,虽然它与国际会计准则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未能使企业完全丧失盈余管理的空间,但在我国目前强调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情况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是现实的选择,将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改善资本市场的现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资产减值确认时间的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

(二)美国会计准则。

(三)英国会计准则。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比较

资产减值确认的标准主要有经济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永久性标准。

(一)国际会计准则。

(二)美国会计准则。

(三)英国会计准则。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对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采用经济性标准,一方面是考虑了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交易环境和实质相同的情况下采纳应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会计处理,若采用经济性标准将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三、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

(二)美国会计准则。

(三)英国会计准则。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新准则规定,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而且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规定。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一)国际会计准则。

(二)美国会计准则。FAS144规定,减值损失确认后,已减少的资产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新的成本入账,不允许转回以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这一点和我国的准则是一致的。

(三)英国会计准则。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在最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9月 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