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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相关问题会计处理浅析

一、政府补助及其形式

政府补助按类型划分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的政府补助和间接的政府补助;有附加限定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附加限定条件的政府补助;货币性补助和非货币性补助等类型。从补助的具体形式看,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由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较少,故本文仅就前三种形式的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

从国际惯例上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资本法;另一种是收益法。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

收益法核算还可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总额法优点在于: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注释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核算均为受政府补助影响,进而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使同类资产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而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费用的扣减项。新准则采用了总额法。

(一)企业获得财政贴息的核算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第二种方式,受益企业并未直接收到政府补助,收到补助的是受益企业的贷款银行,银行于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益,企业不必进行额外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对于第一种方式,其前提应是,企业有具体的、真实的、特定的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项目,企业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获得财政拨款的核算

从会计角度看,财政拨款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其二,与收益相关的拨款。这类补贴一般是为弥补企业因政策原因导致的“微利”或“亏损”,以修正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三,既与资产相关又与收益相关的综合性拨款,如政府为股改企业或资产重组企业拨付的综合性补贴款。

(三)税收返还的核算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这里不包括直接免征、减征的税款,也不包括出口退税)。这类政府补助,基本上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将收到的各类按规定返还的税款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因税款返还须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批等不确定因素存在,故企业一般不应预计应收金额,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该受益。

三、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新准则对此未作说明。笔者认为,关于财政拨款,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列示,一般来说,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经常发生,可在 “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中单列项目反映,反之,可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购建有关,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也可单列项目反映。对于财政贴息,因其与企业的贷款有关,应视为“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列。对于税收返还,由于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应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9月 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