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对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的探索
我国的农业企业分为单独注册的企业和经济合作体两大类,其中单独注册的企业又分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规模型独资企业四类。本文根据新准则的若干规定,从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范围、会计计量模式、会计计量属性和减值处理四个方面对规范农业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探索。
一、 新准则中生物资产的范围
IAS41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和生产性两部分,而新准则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三部分。
二、新准则中的会计计量模式
新准则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在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说明了各种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如何计算。仅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从新准则的规定可看出,我国对生物资产的计量采取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现状看,采取这一模式在实际应用和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生物资产的计量尚不规范。
三、新准则中的会计计量
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计量可归纳为成本的计量和价值的计量。按照分类原则,现以林业企业生物资产为例进行分析。
(一)林业企业生物资产成本的计量
1.消耗性林木资产的计量。
2.商品营造林成本的计量。
3.公益营造林成本的计量。
(二)林业企业生物资产价值的计量
1.消耗性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消耗性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可选择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收益现值等。考虑到消耗性林木资产生长周期长的特点,应在不同的经营阶段选择不同的计量属性。
2.商品营造林资产价值的计量。
3.公益营造林资产价值的计量。
四、新准则中生物资产的减值处理
对生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采用资产减值准则中有关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这主要是考虑到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生物资产本身具有自我生长性,有时短暂的减值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其价值。
国家站在我国农业新的发展点上,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台生物资产新准则来规范我国生物资产,反映了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而且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8月 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