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外捐赠及其财务处理
提要:本文从对外捐赠的定义及分类进行探讨,分别对对外捐赠的财务规定和会计处理等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同时,也通过案例对有关会计处理作出解释。
一、对外捐赠及其分类
(一)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的分类:企业对外捐赠按捐赠对象,分为以下几种:1.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2.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作为其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3.其他捐赠,是指企业为了弘扬人道主义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向除了上述对象之外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股票投资、国家特种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物资、已经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企业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三、对外捐赠的确认方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在实际发生捐赠行为时,企业可能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当然,企业负责人、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四、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发生的支出,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修建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履行一定的内部和外部审批程序后,可以核减资本公积外,一律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并对捐赠资产视同销售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7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