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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已出台,并于2008年1月起实施,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目的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趋同。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 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新会计准则中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职工薪酬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及主要特征

职工薪酬准则提出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全面涵盖了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各种职工薪酬,将原规定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计量。职工薪酬准则还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均确认为负债,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或者确认为当期费用,有别于以往的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式;取消计提职工福利费;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工薪酬准则首次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在职工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明确了确认标准。这类福利的引进,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一步。

二、新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一)两项经费及五险一金的计量差异

(二)辞退补偿的确认原则差异

(三)职工福利的会计主体差异

三、关于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进一步协调的建议

(一)统一计量尺度

(二)体现谨慎性原则

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税法对谨慎性原则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在新颁布的薪酬准则中,由于谨慎性原则而导致辞退福利在会计与税法处理上出现差异。事实上,在与国际惯例趋同方面会计准则一直走在前面。因此,税法也应尽快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上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从根本上与会计准则趋同。

(三)关于福利费账务衔接问题的个人想法

应付福利费的贷方余额不应该调整当期损益,应当转入一般盈余公积。因为这是企业以前经营各个期间所获得的累计收益性的所得税差异,它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同时收益期间也与当期所抵触,计入当期会错误反映企业当期利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税法没有排除以后期间抵减的合理性,而且事实上,福利费的超支本身就有跨期的合理性,应当允许企业继续利用以后年度的税前扣除额度来抵减或部分抵减。

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作为补充。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7年6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