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粮食财务挂账清理会计核算科目的具体应用
2006年6月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制定并下发的《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全国各省市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工作基本接近尾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1992年以来粮食财务挂账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笔者结合我区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工作,谈一谈财务挂账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的账务调整及会计科目应用
(一)1998年5月31日以前形成的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1998年5月31日以前国有粮食企业经历了两次全国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粮食主管部门对这两次财务挂账清理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挂账基本堆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科目中。1992年3月31日以前粮食财务挂账全国大部分省区已消化处理完毕,不存在调整账务问题,对没有消化处理完的省区可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1992年3月3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企业应根据1999年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委《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核定数调账。
(二)1998年6月1日至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的核算。我区自2004年11月底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10月末新发生的亏损,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共计清理审计亏损38.27亿元,其中,政策性粮食亏损26.9亿元,剥离上划15.63亿元,但尚有政策性粮食亏损11.27亿元为占用农发行贷款未能剥离上划;经营性亏损11.37亿元。
根据财政、审计、粮食、农发行等四部门认定的清理审计挂账表所列项目及数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三)企业依据已认定的政策性财务亏损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剥离上划批复文件,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支票或银行划款进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计核算
(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与农发行签订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合同,并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合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作会计分录:
(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等部门《关于政策性财务亏损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剥离上划批复》给企业拨付政策性财务挂账款,同时依据企业“收据”及支票存根或银行划款回执单,作如下会计分录,在“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下应增设三级细目。
(三)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分别登记核算中央财政拨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和地方财政拨补1998年6月1日以后至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会计分录为: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管理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所辖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报表,以真实反映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剥离上划后的财务状况。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应单独编制会计分录,设立账簿、台账,编制会计报表(与行政部门经费报表分开),全面反映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本金归还、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同级财政和银行部门对账。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2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