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选择
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特征
(一)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
英美上市公司特别是美国上市公司在公司内部监管上通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管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审计委员会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运作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职能部门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并把结果反馈到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把内部审计结果落实下去。通过对内部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审计机构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掌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和人员薪金发放;其次,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由公司独立董事和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构成,且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结果,保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模式
德国和日本对于公司的监督来自于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由公司的股东代表、内部董事、企业职工代表等构成,与内部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相比更加广泛。但是,内部审计委员会人员的专业知识构成上优于监事会中的人员。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模式
目前,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划分,我国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有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五项: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管理划归审计委员会。不难发现,我国借鉴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大陆公司治理模式中的精华,设置了类似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机构。
(详文见《商业会计》2006年11月下半月刊)